我是个“健身爱好者”我购买了健身主播的私教服务和课程主播们要对我受伤担责吗?

观众在购买健身主播的私教服务后,两者之间就不再是观众和主播的关系,而是在健身房中常见的学员与教练之间的关系,二者之间签订的合同也是典型的服务合同,服务既可以是远程的线上视频指导,也可以是线下的现实示范。健身服务合同成立后,主播们既应全面遵守合同各项约定,亦应尽到更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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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榜一大哥”之前给健身主播打赏主播要对我受伤担责吗?

充值行为在用户与平台之间发生,属于消费行为。打赏行为在用户与主播之间发生,但打赏道具并不具有物或者债的属性,主播系根据其与平台之间的合同,对收到的打赏道具进行真实货币的收入分配,因此充值、打赏是一个完整的消费行为。观众对主播打赏后,二者之间并不单独构成赠与合同关系,也不构成服务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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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健身小白”健身主播要对我受伤担责吗?

我们每个人都是自身身体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对自身安全负有最大的注意义务。作为健身主播,虽有一定的提示义务,但不应过分苛责,即主播如果做到了前文所述的提示义务,一般认为其没有过错,无需为观众因自身跳操不当导致的受伤承担责任。但反之,如果因健身主播违反平台直播规则、对较高难度的健身动作未作详细讲解、未特别说明不适宜人群、未科学安排健身及休息时间等非观众自身原因导致跟练的观众受伤,观众们如有证据证明自身受伤系在跟练过程中发生,该健身主播则可能需要根据自身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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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成立后, 保管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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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可以转委托第三人吗?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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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是什么? 都有什么内容?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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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后, 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后 绕开中介人订立合同, 还需要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吗?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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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他人事物 支出的费用、受到的损失, 由谁承担?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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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的人格利益 如何保护?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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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随父姓或母姓, 孩子姓氏选取还有哪些规则?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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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应该如何包装?

《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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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 供电人要怎么做?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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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 可以随便撤销吗?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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