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常见的原因有哪些?
1、违背建设程序; 2、违反法规行为; 3、地质勘察失误; 4、设计差错; 5、施工与管理不到位; 6、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制品及设备; 7、自然环境因素; 8、使用不当。
1、违背建设程序; 2、违反法规行为; 3、地质勘察失误; 4、设计差错; 5、施工与管理不到位; 6、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制品及设备; 7、自然环境因素; 8、使用不当。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较多,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事故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重大质量事故又划分为:一级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重大事故和四级重大事故。具体如下: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严重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一般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无效施工合同是否应进行结算视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而定:1、竣工验收合格;2、验收不合格,但经过修复后合格。这两种情况下,施工方可以请求参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来结算。《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根据《 合同法 》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承揽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 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下列违约责任:(1)修理。工作成果有轻微瑕疵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进行修整、修补,使工作成果符合质量标准。因修理造成工作成果迟延交付的,承揽人仍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由于建筑产品地点固定、体形庞大、类型多样等特点,决定了建筑产品与一般工业产品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很难与一般的加工、制作产品共同适用产品质量法。对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应当适用建筑法等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