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经济适用房后长期使用,该房屋归谁所有?

本纠纷双方私下签订《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其实质是陈某借用冯某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该协议违反了国家政策法规应属无效。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纠纷涉及房屋登记在冯某名下,故该房屋归冯某所有。冯某要求陈某腾房的请求,只有在购房款等相关款项的返还及补偿问题得到解决后才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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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产权归谁?

《商品房预售合同》虽记载房屋的购买人为王某,但房屋的首付款及银行贷款均由郑某支付,且郑某自房屋交付后一直在房屋内居住,缴纳了相关物业、供暖等一切费用,并以王某名义偿还银行贷款长达两年,王某均未提出异议。王某虽为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但从未出资以及使用过房屋,该行为与常理不符。因此,郑某为该房屋的实际购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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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效力如何认定?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取得登记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实践中,当事人可能会基于限购、限贷、转移财产或逃避债务及其他目的而借用他人名义买房。借名买房是实际出资人与出名人之间就借名买房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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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借名登记如何认定真正房屋所有人?

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依照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应当归属于钱某,但赵某主张其才是房屋真正的权利人,最初只是借用钱某的名字进行了登记。在此情形下,应从以下四方面认定房屋的真正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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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好友名买经济适用房过户时好友反悔,能否要求支付增值金?

黄某因购买该房屋所支出的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税费等相关款项,孔某应当予以返还。对于该合同的无效,黄某和孔某双方均有过错,考虑到黄某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孔某与黄某达成借名买房合同后又拒绝履行等因素,孔某应对合同的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因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孔某应按照其过错程度给予黄某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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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惹来的纠纷法院怎么判?

确定购房款由谁出资是关键。实际购房人应提交银行提款记录,应与购房时间、购房款数额相符。还应提交购房手续,如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还贷款账单、入住单据等,以证明自己为实际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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