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适应民商事审判工作发展要求,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重心下移,现就调整你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 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你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二、 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你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事业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正式编制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与其订立服务期协议。培训因故提前终止,在缺乏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若按照原服务期协议约定要求工作人员履行义务,会导致实质不公平的结果。为了使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持平衡状态,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根据实际培训情况裁决按比例折减服务期。
在生育保险未将二胎女职工增加的60天产假工资作为生育津贴纳入统筹的情况下,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其60天的产假工资。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不可侵犯的权利。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如用人单位以工资抵扣损失,不应超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上限。
劳动合同对工作岗位约定明确,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用人单位未征得劳动者同意,单方面将劳动者调至其他岗位,劳动者仍在原岗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具体任务并降低工资福利,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企业应对其企业基本信息的保护承担责任和义务,并对以其企业信息注册的微信公众号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企业以其微信公众号名称与注册名称不一致为由,否认劳动关系存在,但证据足以证明微信公众号实为企业运营,可以认定劳动关系。
虽系普通员工,但因在单位从事的系技术研发工作,且劳动者在离职时自愿与单位签订有竞业禁止协议,并接受了单位竞业禁止补偿金,劳动者应当遵守就业禁止协议。劳动者违反协议,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任职,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当今互联网时代,出现了许多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经营发展的电子商务公司,网上外卖订购业务是其中一种重要的产业形态,而外卖配送员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新兴职业。外卖配送员职业特征与传统职业相比有许多不同之处,电子商务公司与外卖配送员的关系似乎不如传统职业紧密,但是在认定电子商务公司与外卖配送员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上,仍应当依据网上外卖订购业务实际情况,按照劳动关系中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特征综合认定。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的上述特征,就应当将二者的关系纳入劳动关系予以调整,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均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依法应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其未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又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情形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无论是拖欠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还是部分劳动报酬,对劳动者而言都构成工资的欠付,尤其是用人单位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法自由、平等地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劳动者因此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特殊仲裁时效的规定。
山东高院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了近年来山东法院审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关情况,公布了五起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典型案例;省人社厅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了近年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工作的有关情况,公布了五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本篇介绍诉讼案件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互助性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为维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海事案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规定自2020年9月29日起实施。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