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4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作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顺利实施,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推进水域生态保护修复,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制定了《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作如下决定: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本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反复研究沟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主要问题取得共识,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为预防和制止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降低行政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成本,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