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军用标准化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制定。 本条例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已关闭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版)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版)已关闭评论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关闭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版)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版)已关闭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版)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版)已关闭评论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为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现就规范、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已关闭评论

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

住宅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住有所居、安居乐业政策的有效落实。近几年来,住宅工程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在一些住宅工程中,违反建设程序、降低质量标准、违规违章操作、执法监督不力等现象依然存在,重大质量事故仍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责任,切实保证住宅工程质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已关闭评论

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我国住宅工程质量的总体水平有很大提高,但各地的质量状况还不平衡。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已关闭评论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已关闭评论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制定本规则。本规则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7日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及其解释同时废止。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已关闭评论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已关闭评论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项目总监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并执业的,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项目总监…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已关闭评论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工程监理单位主持建筑工程项目的全面监理工作并对其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项目总监。项目总监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已关闭评论

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

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已关闭评论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设计项目负责人)是指经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设计单位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设计质量管理,对工程设计质量承担总体责任的人员。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主导专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除外),并具备设计质量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承担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注册建筑师担任。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开始前,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设计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已关闭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