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江苏某发电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公司长期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污染,损害环境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因违反强制性排放标准未完成技术改造升级造成环境损害,故对其请求以停产技改、整体搬迁费用抵扣应予赔偿生态修复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判令该公司赔偿大气环境治理费用5561511.93元,在江苏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支付鉴定费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公司长期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污染,损害环境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因违反强制性排放标准未完成技术改造升级造成环境损害,故对其请求以停产技改、整体搬迁费用抵扣应予赔偿生态修复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判令该公司赔偿大气环境治理费用5561511.93元,在江苏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支付鉴定费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公司委托第三方制定河道治理方案,实施河道拓宽工程,拆除临时施工便道,消除案涉大桥行洪影响。被告公司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施工完成了河道修复治理工程,通过了水务部门的防洪影响评价,达到了防患减灾的预期目标,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得到实现。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案涉车辆超标排放造成的大气污染损害进行量化评估,根据车辆排放数据,取平均行驶里程中位数,计算出排放总量。结合该公司积极进行产业升级、淘汰旧柴油车产品、开拓新能源货车市场的经营现状,提出以提供新能源汽车作为弥补柴油车超标排放造成损失的替代性修复方案。经法院主持,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该公司停止案涉车辆的生产和销售,向相关政府部门无偿交付约定型号的新能源电动车共计108辆(总数量可抵消排放NOx约6810320g)用于公益事业,并在8年内无偿对上述车辆进行保养和维修,在国家级媒体对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新能源代偿车辆已完成交付。
案涉企业深耕污水处理及印染行业,案件处理结果事关居民日常生活和生态环境安全,事关当地纺织产业发展前景。遂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协调政府聘请专业运维单位负责污水处理业务继续运营,杜绝环境污染风险,确保环境安全。提前启动意向投资人招募,围绕推动企业绿色转型开展破产重整,要求意向投资人签署《环境保护承诺书》并围绕绿色经营理念制作重整投资方案,将绿色低碳经营要求作为资格审查重要内容。采用“报价承诺+网络竞价”模式,最大化实现排污权等生产要素市场价值,使普通债权清偿率从7%提高至30%以上,重整计划高票通过。企业获得注资后,在工艺装备、污染治理、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优化提升,企业信用得以修复,走上绿色低碳转型全新发展道路。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门楼属于不可再生的古建筑资源,门楼石匾被盗及损坏,改变了原有古建筑风貌,斩断了原有历史文化传承,损毁被盗门楼的生态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综合金溪县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石匾所在地波源村系“江西省传统村落”、两被告的主观过错和家庭经济条件、传统村落整体性损害程度、专家意见等因素,认定两被告承担因破坏人文生态资源所造成的损失为300000元。判令徐某文、方某平连带赔偿“甲第里”“三公旧第”门楼修复费用103539.61元及人文生态资源损失300000元,承担鉴定评估费用。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各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跨省转运有毒有害物质进行非法处置和倾倒,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八千元不等;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平、唐某、肖某的共同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各被告人作为公司相关负责人及污水处理工作人员,主观上对公司处置医疗废物经营范围及污水不得外排的规定明知,客观上未经环保监管部门批准私自将未经处理的大量污水倾倒在厂区附近村庄土壤中,对倾倒场地的土壤造成损害后果,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刑事责任。判决被告单位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康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康等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被告人虽有主动修复水生生态、弥补水生生物资源损失之意,但增殖放流前未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裸斑鲤不适宜案发河段放流,该增殖放流不仅不能修复水生生态环境,反而可能有害于河段生态平衡,故不采纳三被告人关于案发后投放鱼苗进行了生态修复,未对案涉河流造成严重后果的辩护意见。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黎某建拘役四个月,被告人黎某志、张某波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没收作案工具。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周某荣等28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同时适用禁止令和从业禁止,禁止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或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定期限内从事危险废物处置活动。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为全面展示2021年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1)》的同时,遴选发布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15个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各个类型,涉及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以及环境治理与服务相关领域,所涉生态要素多、保护范围广、程序复合程度高、探索创新意识强,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鲜明特色、专业要求和功能作用。
2021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第三次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系统总结三年来的工作,分析环境资源审判面临的形势任务,从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着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化、努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等方面作出具体工作部署,明确了推进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发展方向,开启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征程。
2022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共同完成的2021年度《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全文内容如下: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环境司法工作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构建新发展格局保驾护航。全国司法机关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准确把握环境司法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坚持环境司法规则构建与司法保护实践探索统筹推进、环境司法治理基层化与经验国际化同频共振。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为优美宜居的生活空间、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积极参与并引领全球环境治理,为全球环境司法事业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建设迈向新征程。
The Opinions are herein made for further implementation of the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and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s instructions on actively promoting the application of blockchain technology to provide more intelligent, convenient and superior public services for the people, and for the earnest fulfillment of the Outline of the 14th Five-Year Plan (2021-2025) for National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the Long-Range Objectives through the Year 2035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14th Five-Year Plan (2021-2025) for National Informatization. While taking the real work of the people’s courts into consideration, the Opinions aim to leverage the role of blockchain in cementing judicial credibility, facilitating social governance, preventing and resolving risks, promoting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etc., so as to reinforce the advance of smart courts on all fronts and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judicial system and judicial capabilit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