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最高法意见: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认定合同无效后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已关闭评论
2020年4月4日
最高法意见: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认定合同无效后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法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借用他人资质签订的合同,如果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是明知的或故意追求的,则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和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都应认定无效。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请求欠付工程款基础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其返还范围包括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利息应从在建工程或已完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时计算。
最高法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第2款旨在侧重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际施工人仅可就工程款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第2款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当结合该条第1款的规定,尊重合同各方已建立的各自独立法律关系,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随意扩大该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债权人无需就债权转让事宜取得债务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