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厘清借贷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保护债权人的经济利益,找律师网特约记者秦志豪采访了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沃兴伟律师。
记者秦志豪:民间借贷如何认定?
沃兴伟律师:实际上在我国《民法典》中并没有“民间借贷”一词,所谓的“民间借贷”是指《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有关内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20)》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借款合同纠纷的种类,包括: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3)民间借贷纠纷
(4)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5)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6)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只是借款合同纠纷的一种类型。
记者秦志豪:民间借贷何时成立?
沃兴伟律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记者秦志豪:您最近代理了一些民间借贷案件,可不可以分享一下?
沃兴伟律师:在我最近代理的一个案件中,甲因工程建设需要资金周转,随后和乙商议,让丙为甲担保。实际上,二人利用丙对其的信任以及不识字、看不懂协议,诱骗丙签署了借款协议,而非担保协议。但丙自始至终从未收到任何现金、转账,乙将所有所谓的借款直接交付给了甲。因而在本案中,“借款人”丙未收到借款,所有借款全部被甲接受、所用,实际借款人应是甲。
记者秦志豪:这个案件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那有没有涉及法人之间民间借贷的案件给大家分享呢?
沃兴伟律师:甲公司为投资乙公司在南美洲的森林项目,与乙公司签订资产评估协议,评估费用由乙公司先行垫付,甲公司随后支付给乙公司。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某因履行协议,将50万元打至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账户。因双方关系破裂,森林开采项目被搁置。四年后,谢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孙某偿还50万元所谓的“借款”。
孙某从未向谢某提出借款的意思表示。双方从未商谈过借款事宜。谢某四年间从未要求孙某归还50万元借款。孙某与谢某是代表各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进行工作的,双方涉及案件中的50万元的行为都是职务行为。况且本案中的50万元是甲公司履行协议向乙公司支付的。因而50万元并不是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也不是两个法人之间的借款,而是两个公司之间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经济往来。
感谢沃兴伟律师给我们普及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您对于相关的法律有什么问题,也欢迎拨打我们的法律服务热线:4000515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