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F—2008—0104 合同编号:
湖北省蚕茧买卖合同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订购蚕茧的品种、品级、数量、质量标准及要求如下:
品种名称 |
品级 |
数量(公斤) |
质量标准及标示 |
备 注 |
第二条 订购蚕茧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固定价格: 元/公斤,合计总价款为 元。
(二)保护价格:基准价为 元/公斤。收购日蚕茧市场价高于基准时,按市场价收购;收购日蚕茧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按基准价收购。
(三)浮动价格:基准价为 元/公斤,收购日蚕茧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市场价-基准价)×%,收购日蚕茧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基准价-市场价)× %。
第三条 蚕茧由 提供包装物并负责包装,包装标准为 。
第四条 交货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交货方式、地点及费用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送货。甲方将所订蚕茧送达 ,交货日期以乙方书面签收件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二)提货。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到 提货,交货日期以书面通知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三)代办托运。甲方通过火车(汽车、轮船或 )将所订蚕茧托运到 ,交货日期以运输委托手续日期为准,托运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第六条 货物验收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验收地点:送货以货物到达地为验收地点,提货以提货地为验收地点,代办托运以 为验收地点。
(二)验收时间:乙方在收到货物之日起 日内验收完毕。乙方对蚕茧的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有异议的,应在验收之日起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
(三)验收标准
(四)自然损耗:蚕茧自然损耗应在订购蚕茧总数量的 %以内(含 %)。
第七条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预付款 元。合同履行时,预付 款冲抵甲方应收货款。
第八条 货款结算按下列第 项办理。
(一)现金结算:乙方验收合格后钱货当场结清。
(二)银行结算:乙方在验收合格后 日内,把货款汇入甲方开户银行 ,账号 。
第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按协议执行。未达成协议之前,仍按本合同执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拒绝交付所订蚕茧时,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交付的蚕茧少于所订数量的,且少交蚕茧数量超出自然损耗范围的,按少交蚕茧数量扣除自然损耗部分的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所订蚕茧的,按逾期交付蚕茧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 日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因甲方拒交、少交、逾期交蚕茧,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赔偿乙方损失。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所订蚕茧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赔偿乙方损失。乙方仍需要的,收购价格由双方另行协商;乙方不需要的,甲方自行处理。
(三)乙方拒收蚕茧的,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少收所订蚕茧计划的,按少收蚕茧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收购所订购蚕茧的,按逾期收购蚕茧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收购超过 日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因乙方拒收、少收、逾期收购蚕茧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甲方损失。
(四)乙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继续结清货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并按合同总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本合同若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也可按下列第项方式办理;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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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