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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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旅 游 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的通知

旅办发〔200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维护出境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市场秩序,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GF—2007—2602),现印发给你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游业相关法规,并根据出境旅游活动的规律制定的文本,明确了出境旅游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指导性、规范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各地在旅游市场监管工作中,要正确引导当事人使用和签订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充分发挥示范文本的作用,规范、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霸王条款,有效减少合同纠纷。

二、各地要结合行业管理,积极推行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各地要把推行示范文本与加强出境旅游市场行业管理结合起来,与创建”百、千、万诚信旅游示范单位(个人)”活动结合起来,认真做好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推行工作,把它作为加强出境旅游市场管理、规范出境旅游市场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加以落实。

三、做好示范文本印制、发放工作。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由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印制、发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印制和出售。各地对示范文本推行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上报。

四、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GF—2007—2602)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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