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文森公司与华为公司专利纠纷案——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发出的首个禁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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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文森公司与华为公司专利纠纷案——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发出的首个禁诉令

康文森公司与华为公司专利纠纷案——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发出的首个禁诉令
图片来源:人民法院报

康文森公司与华为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申请人华为技术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最高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康文森公司在本三案终审判决作出之前不得申请临时执行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就康文森公司诉华为技术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侵害标准必要专利权纠纷案件作出的一审判决。2020年8月,最高法院在要求华为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综合考量了必要性、损益平衡、国际礼让等因素,作出了行为保全裁定。

专家点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卫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龙卫球

本案是在我国趋向更加严格同时又需要合理防止滥用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双重视角的实践观下形成的一个典型案例,首次对于滥诉者发出禁诉令,有利于维护我国合理创新企业的正当利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我为主、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研究制定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相关制度。同时,要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规定域外适用。

康文森公司是一家非专利实施实体(NPE),2011年购买了诺基亚公司约2000项专利及专利申请,其中包括部分移动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自2012年以来,康文森公司曾在英国高等法院、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和我国多地起诉包括中兴通讯、华为等多家公司,并就管辖权异议起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于康文森公司与华为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作出中国法院知识产权领域的首个禁诉令,体现了“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有利于健全知识产权诉讼的禁诉令制度。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本案涉及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既有专利侵权纠纷的某些特点,又具有合同纠纷的某些特点,其既非典型的合同纠纷,又非典型的侵权纠纷,而是一种特殊的纠纷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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