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状告江苏如东县民政局案——因个人信息被冒用“被结婚五次有错难改”的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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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状告江苏如东县民政局案——因个人信息被冒用“被结婚五次有错难改”的行政纠纷案

尚某状告江苏如东县民政局案——因个人信息被冒用“被结婚五次有错难改”的行政纠纷案
图片来源:人民法院报

尚某与男友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时被告知,其在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间,与5名男子分别在山东、河北、安徽、江苏等地登记结婚,故不能再办理结婚登记。尚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要求包括如东县民政局在内的五地民政部门撤销其相关的婚姻登记信息。如东县民政局答复称其没有撤销权限,拒绝了原告的申请。2020年8月,江苏南通开发区法院判决撤销民政局拒绝纠错的答复,确认原婚姻登记无效,删除错误婚姻登记信息。

专家点评

中共中央党校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韩春晖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韩春晖

尚某状告江苏如东县民政局案是因行政机关“有错难改”引发的行政诉讼,它非常清晰地展示了法院治理此类问题的司法策略。

该案中,尚某因个人信息被冒用导致未婚“被结婚五次”,这种行政登记错误对其权利造成巨大侵害。但是被告以“无权限撤销”为由拒绝改错,导致“错上加错”。对此,两条治理思路潜含于法院判决之中:其一,釜底抽薪解决行政机关改错的正当性问题。在判决中,法院并未纠结于被告是否“只有双方受胁迫的情况下”有权撤销婚姻登记问题,而是直接认定这一婚姻登记为“重大明显违法”,认定为无效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行为理论,无效的行政行为没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利益相关方可随时主张无效,有权机关可以随时宣告无效。这就为行政机关主动改错提供了法治正当性。 其二,责任传导解决行政机关改错的积极性问题。在判决中,法院明确撤销被告拒绝纠错的答复,并且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的错误婚姻登记信息予以删除。这种撤销判决直接给予行政机关一种违法的评判,这种以司法责任来促进行政机关摒弃“顾全脸面”思维进而主动改错,是以司法改错推进行政改错的责任传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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