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可以转委托第三人吗? Post published:2020年11月22日 Post category:律说热点事件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可以转委托第三人吗?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Tags: 民法典, 民法典合同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物业服务合同是什么? 都有什么内容? 在下一篇文章保管合同成立后, 保管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你可能也喜欢 空挂的户口拆迁给钱吗? 2020年4月19日 7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2020年9月5日 房屋借名登记如何认定真正房屋所有人?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