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他人事物 支出的费用、受到的损失, 由谁承担? Post published:2020年11月22日 Post category:律说热点事件 无因管理他人事物支出的费用、受到的损失,由谁承担?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Tags: 民法典, 民法典合同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死者的人格利益 如何保护? 在下一篇文章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后, 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后 绕开中介人订立合同, 还需要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吗? 你可能也喜欢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后, 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后 绕开中介人订立合同, 还需要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吗? 2020年11月22日 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如何承担? 2020年9月15日 人脸特征、指纹、航班行程是个人信息吗? 2020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