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无权全额扣除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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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5日上午,山东高院和省人社厅联合召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判及仲裁工作新闻发布会,山东高院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了近年来山东法院审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关情况,公布了五起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典型案例;省人社厅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了近年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工作的有关情况,公布了五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本篇介绍仲裁案件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员工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无权全额扣除其工资。

【裁决要点】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不可侵犯的权利。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如用人单位以工资抵扣损失,不应超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上限。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原系被申请人某公司员工。2019年4月26日,李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于次日离职。2019年5月26日,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该公司未支付其2019年4月份工资,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工资4800元。该公司答辩称,李某作为公司业务骨干,双方于2019年4月初商定李某代表公司赴美国参加展会,李某向公司提交了护照等资料,公司为其办理出境手续及购买机票已向代理公司实际支出22000元,因李某辞职更换人员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公司扣除了李某4月份工资以抵扣所受损失。该公司为证明主张提交了代理公司出具的展会费用说明及汇款单等有关证据。

【仲裁请求】

李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结清的工资4800元。

【处理结果】

裁决某公司支付李某未结清的工资4800元。

【争议焦点及仲裁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员工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全额扣除其工资。劳动者付出劳动,即应当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权应与普通债权区别看待,用人单位无权将其实际损失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自行抵销。对于用人单位的损失追偿权,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上述条款对劳动者在何种情形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工资抵扣损失数额上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如用人单位以工资抵扣损失,应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为限,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对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赔偿,除劳动者自愿将工资全部用于冲抵的情形外,用人单位无权直接将工资全部扣除。本案系劳动报酬纠纷,某公司并未就损失申请劳动仲裁,故其损失赔偿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畴,某公司可以通过另行追偿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在双方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支持劳动者主张的劳动报酬并建议用人单位对损失另案主张更为恰当。据此,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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