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征得劳动者同意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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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5日上午,山东高院和省人社厅联合召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判及仲裁工作新闻发布会,山东高院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了近年来山东法院审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关情况,公布了五起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典型案例;省人社厅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了近年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工作的有关情况,公布了五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本篇介绍仲裁案件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未征得劳动者同意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决要点】

劳动合同对工作岗位约定明确,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用人单位未征得劳动者同意,单方面将劳动者调至其他岗位,劳动者仍在原岗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具体任务并降低工资福利,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申请人黄某与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黄某岗位为纪检监察主管,劳动合同未就岗位调整进行约定,该公司规章制度也未规定调整职工岗位情形。2018年1月10日,该公司作出《关于部室工作人员调整的通知》,将黄某由稽核审计部的纪检监察职位调至制剂事业部招标岗位,并通知黄某2日内到新岗位工作。2018年2月,黄某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分别寄送EMS特快专递,邮寄内容为:“关于本人强烈反对公司违法调整岗位,要求公司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声明”。2018年9月17日,黄某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分别寄送EMS特快专递,邮寄内容为:“强烈要求公司立即停止无故克扣本人工资的违法行为并如数补齐克扣工资”。另查明,该公司下达调岗通知后,黄某一直在原岗位工作。

【仲裁请求】

请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裁决某公司继续履行与黄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及仲裁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公司以经营管理需要、机构调整等理由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分为约定调岗和法定调岗。关于约定调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关于法定调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仅规定了企业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两种情形下有调岗的权利,对于其他情形企业是否有单方调岗权,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未作规定。本案中,该公司没有与劳动者事先协商一致,劳动者也不存在法定调岗情形,且无证据证明该公司存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该公司单方调整劳动者岗位,系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予支持。实践中,也存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情形。若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调整劳动者岗位,该调岗行为也需具备合理性。合理性判断通常应综合劳动合同约定、调岗的原因、是否协商、是否有效告知、调岗前后的薪资是否差异较大、调岗前后劳动者岗位是否差异较大(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劳动保护等)以及劳动者自身的工作能力能否胜任等因素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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