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请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不具有法定职权,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还是裁定驳回起诉?
【集体土地征收案件裁判规则】在起诉审查阶段,只要被诉行政机关形式上是作出或未作出特定行为的主体,则具备初始的被告资格,可以允许案件进入审查程序,从而将被告是否在实体上具有支持原告诉请的能力作为理由具备性问题进行实体审查。但是,在这一阶段,如果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非常明显,以至于任何有理性和一般常识的人都可以判断出被告不具有特定事项的处置权,对此可在立案审查阶段裁定驳回。相反,如果被诉行政行为究竟由哪个机关作出或是作出的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行政处分权并不清晰,难以作出判断,则应当将之纳入实体审查阶段予以解决,并根据实体判断的结果,裁定驳回起诉或作出实体判决。
本文摘编自:《集体土地征收案件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阎巍、胡卉明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