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个人是否可以就征收公告以及安置补偿公告行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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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个人是否可以就征收公告以及安置补偿公告行为提起诉讼?

【集体土地征收案件裁判规则】

1.对于征地公告,即使其超出征地批复范围成为可诉的行政行为,也应当由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提起诉讼。对于不履行征地公告的行为,在被征收人已就征地行为、安置补偿行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起诉不履行征收公告行为不具有诉的利益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但是如果被征收人以确认自身财产是否属于被征收对象为由,要求征收部门履行公告职责,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受理。

2.对于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是经有关部门最终批准的安置补偿方案及其确定的标准,而不是公告本身,通常不可诉。对于不履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行为,在被征收人已就征地、安置补偿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其虽具有相应的权利基础,但该权利缺乏通过单纯起诉不公告行为进行救济的必要性,人民法院可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立案。但是如果村集体或村民个人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公告职责,目的在于根据公告内容确定已作出的安置补偿行为是否合法,人民法院通常应当受理。

本文摘编自:《集体土地征收案件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阎巍、胡卉明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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