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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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可诉

【集体土地征收案件裁判规则】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设立征地补偿裁决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通过裁决保障被征收人依法获得安置补偿的实体权益,而被征收人被征收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是否具有获得安置补偿的资格,以及安置补偿的方式和途径的合法与否,显然都是确定安置补偿利益的核心要素,这些要素对确定具体补偿标准至关重要。缺失这些要素,征地补偿便无从谈起。因此,它们与土地补偿费等各项费用的标准、数额等均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安置补偿标准”,从而应当纳入协调裁决和复议的范畴。当然,属于协调、裁决或复议的范畴,并不一定就当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还要看作为裁决或复议对象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以及是否存在通过诉讼予以保护的必要性。

本文摘编自:《集体土地征收案件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阎巍、胡卉明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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