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决定实施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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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决定实施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可诉

【集体土地征收案件裁判规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出让征收后的国有土地的过程中,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一般来说仅仅是设立其与第三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负担行为,是一种债务行为,并不会直接对被征收人可能依然享有的相应土地的物权产生实际影响。因此,通常情况下,被征收人没有必要对此提起诉讼。被征收人的权益,可以在处分行为阶段,也就是通过对给第三人颁发土地权属证书的行为,以及对第三人的实际使用行为提出撤销或者排除妨害的方式进行救济。

本文摘编自:《集体土地征收案件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阎巍、胡卉明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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