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在内容上是否可以包含安置补偿决定?
【集体土地征收案件裁判规则】在对责令交出土地案件的审查过程中,固然需要对是否进行合法安置进行审查,但是,审查的标准与专门针对安置补偿行为提起的诉讼中的审查标准是不一样的。前者是重大明显违法标准,而后者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如果出现前文所说的征地补偿方案及其标准被其他救济程序所否定或修改的情况,那么应当如何判定责令交出土地案件的对错呢?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原则上不建议征地机关采取将安置补偿决定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二者合二为一的做法,但是鼓励征地机关单独作出征地补偿决定,以明确安置补偿的具体内容。
本文摘编自:《集体土地征收案件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阎巍、胡卉明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