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夫债”不用“妻还”? Post published:2020年9月5日 Post category:律说热点事件 什么情况下“夫债”不用“妻还”? 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Tags: 成家置业, 民法典, 民法典婚姻家庭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一对夫妻为琐事吵架,两人都提出离婚,如何避免冲动离婚? 在下一篇文章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仍无法挽回对方的感情,双方分居,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准予吗? 你可能也喜欢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2019年1月29日 借名买房惹来的纠纷法院怎么判? 2020年3月24日 如果服务员误将他人点的菜上桌,明知上错菜仍然吃完,发现后可否让付钱?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