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子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正式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现今社会,进入到了21世纪第3个10年,全面依法治国的步调平稳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际,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升,社会的主要矛盾也在变革。在这样的市场经济愈发成熟和发展之际,民法典的出台为民事主体之间的活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向前发展推波助澜。
民法典既尊重了民事立法的历史延续性,又适应了当前经济发展的客观变化。
- 为什么把人格权独立作为一编?
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人格利益的保护,在我国发展进入新时代之际,更重视对于民事主体权益的保障,这也体现了民法作为权利法的价值所在。同时,我们应当看到,人格权编不仅仅是立法技术在体系上的改变,单独成编,更是在内容上增设了许多,使得原本很多没有规定的权力内容得以规定在内,通过内容的丰富,更加扩大了对于主体保护的力度,毫无疑问是此次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2.侵权责任保护的范围是否扩大了?
《民法典》第1164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理解:这便明显不同于过去《侵权责任法》的写法,改成了完全概括式的规定,而不是原有的半概括+列举,这便使得对所有民事权利都能够纳入保护的范围,同时还能保护法益,扩大了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
3.“同命不同价”问题
《民法典》第1180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理解: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有许多侵权行为造成的多人死亡,但是由于受害人是城市或者农村的不同,给予了不同数额,甚至差别极大的死亡赔偿金,难免有歧视之嫌,本条规定,有利于倡导“同命同价”,但是只规定“可以”,而没有规定为“应当”同命同价,也为司法实践中的特殊情况留下了裁量空间。
例如,一次事故侵权,同时造成两个人死亡,一个是中年人,上有老下有小,而另一个是已经年迈的老人,此种情形下,就可以不遵循同命同价,而是更倾斜于这个中年人,给予更多的死亡赔偿金。
4.一起去爬山或者打球受伤了能找同行者赔偿吗?
《民法典》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理解:这一个条文表明民法典增加了“自甘风险”的规定,作为侵权责任的一个新免责事由,因此在未来,如果是一起参加文体活动,如爬山、打球等遇到伤害,其他同行者只要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用担责。
5.吃饭不给钱,商家扣留随身财物甚至扣押人身有法律依据吗?
《民法典》第1177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理解:这一个条文体现了关于“自助行为”的规定,作为一种私力救济,也是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之一,其实司法实践领域一直采纳,但是法律却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存在条文上的真空,这次加以规定,弥补了漏洞,是一个很大的亮点。
6.格式条款中,对方没有提示说明,标识也不明显,自己没注意到怎么办?
《民法典》第1177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理解:这一个条文改变了原来《合同法》的规定,原来的规定是一旦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可以主张撤销条款,但是这次的规定是“合同不成立,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一规定明显更为合理,因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合意,但是此时一方未提示说明,另一方根本不知道某一条款的存在,缺少对于该条款的合意,因此认定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7.保证责任没有约定的话就是连带责任吗?
《民法典》第1177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理解:这次的规定,改变了以往一旦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就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更加凸显了对于保证人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