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中经常出现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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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执行现行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中的相应项目,而以签证形式计算,这方面比较突出的是装饰工程。施工方在工程签证上自编估价表、自订计算规则,或擅自增加材料或人工数量、提高材料损耗率;对一些结构较特殊的项目,先签证确定好价格再去施工;对费用定额中某些费用项目已含的工作内容又以签证的形式列在工程结算中,造成重复计算,如: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按规定应包干使用,而签证时又按实际发生额签上冬雨季施工额外增加的各项费用。
2、不按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把因自身施工不当造成的超定额允许范围的扩大工程量以签证方式确认,如:基础开挖中的超挖土方部分和超回填土方部分的工程量。
3、同一项目在按定额规定计算工程量之外又以签证方式重计工程量。如:平整场地,定额中已包括±3cm内的挖填土,而签证时又单独签了挖填土方量。
4、同一项目前次已有签证,过了一段时间又签了同样内容的一份签证,只是工程量略加改变,并且签证上也未明确指出具体的施工部位。
5、签证中不列明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只列明工程量和单价,既不作文字解释,也没有提供签证工程量、单价和计算依据。如某工程存在一张金额6万元的签证,只签了钻眼多少个,每个多少钱,连在哪个项目、哪个部位钻眼、单价如何计算出来的都没有注明。
6、施工单位随意更改签证。施工单位随意在已经由建设方代表签字了的签证上更改或添加有关数据、事项,更改后复印作为结算资料。
7、签证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如:某工程有一张自某月某日至某月某日停水停电的签证,可是审计中却发现了在这期间有需用水用电才能施工的项目的签证;某工程的所有隐蔽签证,均按照标准图集的做法照搬下来,而实际施工中却未包含其中某些工序。
8、不执行有关规定却以签证形式体现出来。如:材料市场价格按规定应以当时的市场平均价格确认,而签证时却签得较高,既未注明产地、规格,又没有定价的依据;按规定不应列入造价的费用,双方却签了证,并直接写明了金额,且有类似“以上费用由甲方负担”的字样。
9、施工时不办理签证,竣工结算时双方不能正确回忆具体工作尺寸,造成双方产生分歧。
10、签证时不是与建设方工地代表签定,而是同建设方的其他人员签,而该人员没有建设方法人代表的书面委托,签证也没有建设方工地代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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