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挂靠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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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未提及挂靠一词,更没有明确挂靠的概念。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起草人最高人民法院冯小光法官解释,通俗讲的挂靠行为就是借名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中第二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在司法实务中有四种挂靠形式例外情况:
第一种,挂靠者本身具有建筑等级资质,挂靠资质等级高的企业,但其实际承揽的工程与其自身资质等级相等,这时不宜认定承揽工程的挂靠协议无效;
第二种,挂靠人虽然是实际施工人,但是全部施工过程中均由被挂靠方负责进行,包括提供工程技术图纸,现场施工管理,与建设方直接结算等等,这时挂靠者已完全在被挂靠方的监督管理中,尽管双方存在上交管理的挂靠协议,也不宜简单认为挂靠协议无效;
第三种,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与建设方结算完毕后,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因挂靠协议发生纠纷,请求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按实结算,一般裁决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是不予支持按实结算; 第四种,被挂靠企业对工程实施技术、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且挂靠人也被发包方实际确认或追认,应当认定为合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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