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权是《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建设工程施工方的一项法定优先权,目的是保障施工方能够及时取得工程款。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并非排除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条件。只要工程款数额确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施工方的优先权即受法律保护。
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于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实现作了诸多规定。但是,在此规定中并没有明确施工合同的有效是否是实现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前提条件。所以在实践中,施工单位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实现是否必须以施工合同有效为前提一直以来颇有争议。《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三条便对此进行了表述:第一种意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请求对承建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应予以支持。第二种意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对承建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如果您对建筑施工方面还有其他问题欢迎进入我们《 建筑施工专题 》或直接拨打我们400-0515164法律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