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受让人能否变更土地用途?

千查万张不如电话明了,4000515164

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受让人能否变更土地用途?

【找律师网律师解答】

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土地用途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综合用地等,不同用途的土地担负着不同的社会功能,在使用期限上也存在着较大不同。因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同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强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如果您对房地产纠纷方面还有其他问题欢迎进入我们《 房地产纠纷专题 》或直接拨打我们400-0515164法律热线。

房地产纠纷专题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