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还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就发生了纠纷,起诉后能否认定合同无效?
【找律师网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一致的,合同一成立就产生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合同,比如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运输工具转让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应当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改变土地权属、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应当办理审批和过户登记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合同未生效不等于合同无效,只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事后当事人补办批准、登记手续的,也可能是有效的合同。在未生效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只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而不能主张违约责任。
如果您对房地产纠纷方面还有其他问题欢迎进入我们《 房地产纠纷专题 》或直接拨打我们400-0515164法律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