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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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48条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 》第39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原则判决。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房屋是大多数家庭价值较大的财产之一,如果房屋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除了夫妻双方对其作了属于某一方所有的特别约定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割时先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就是说在分割房屋的判决中应当体现对妇女及子女的照顾原则,将房屋分割与子女抚养结合起来。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者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当于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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