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屋作为遗产应当如何分割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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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于2002年购买总价75万元房屋,其中30万元系住房抵押贷款。2004年韩某与杨某结婚并生有一子。韩某夫妇与韩某的父母在该房居住过半年后,搬到杨某单位住房,该房屋一直由韩某父母居住。2008年1月,韩某还清贷款。2008年9月,韩某因故身亡。那这婚前房屋作为遗产应当如何分割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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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证明。本案中,房屋登记于韩某名下,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韩某出资购房并享有全部所有权。因房屋取得时间在杨某与韩某结婚登记之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韩某偿还房屋贷款部分本息40多万元,对此部分,应从该房产价款中先予以分出20多万元给杨某,剩余部分作为韩某遗产进行分割。杨某、小韩与韩某父母均为被继承人韩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考虑到韩某父母实际居住情况,将该房屋由韩某父母共同继承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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