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与蒋某夫妇于2010年5月购买了李某名下的一处房产。由于当时国家对二手房市场进行调控,如果当下办理过户需支付较高的营业税。为减少税费,魏、蒋夫妇提出,由其先行入住并付清全部房款,待该房屋符合免征营业税的条件后,双方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且他们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公证。2013年,由于李某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无力偿还。债权人申请,法院将已由魏某、蒋某夫妇购买但仍为李某名下的该处房屋进行了查封。请问,?已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变更登记的房产法院可以查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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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买卖双方虽然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对其进行了公证,但该公证的效力仅限于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魏某、蒋某夫妇虽早已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已入住多年,但因其未办理过户且原因是为了规避税费,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法院有权执行该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