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某在地方干部休养所退休后,单位分给其房产一套,后单位欲对该房产所在地进行拆迁改造,休养所就与楚某夫妇签订了《住房改造赔偿协议》,约定拆迁改造后为楚某在原地块置换新房。协议签订后,该套房产拆除并在原址建造置换新房。但是,在新房建成前,楚某夫妇先后去世,未办理产权登记。楚某夫妇生前育有一子小明,楚某夫妇留有遗嘱将置换来的房屋交由小明继承。小明到房产登记部门进行登记时,被要求以公证处公证为依据,才能办理房产登记。请问:小明能否继承未登记的房产?未登记的房产能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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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依据的是登记。小明所新置换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在干休所名下,并未过户到小明父母名下,所以小明的父母还没有取得该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因被继承人未取得新建房屋的物权,小明不能将其作为遗产予以继承。但该房屋是依据干部休养所与楚某签订的《住房改造赔偿协议》而建造的,该《住房改造赔偿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并未消失,小明所继承的是这份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因此,小明继承的是一种和干部休养所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此可见,拆迁协议中约定的履行标的为干休所将新建造的房产置换给权利人,该债权为财产性权利,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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