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想购买经济适用房但不具有本地户口,无法购买,和好友孔某达成了口头协议,以孔某名义购买房屋,待能过户时孔某协助黄某办理过户手续。黄某购买房屋后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使用。几年后,黄某要求孔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孔某反悔,黄某无奈之下,要求孔某支付购买该房所支出的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税费等相关款项,并按照现行市场价格支付购房款的差额。请问,黄某的要求能否获得支持?
【找律师网律师解答】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国家对该类房屋的交易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其购买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
黄某因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而借用孔某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该合同违反了国家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合同无效后,黄某因购买该房屋所支出的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税费等相关款项,孔某应当予以返还。对于该合同的无效,黄某和孔某双方均有过错,考虑到黄某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孔某与黄某达成借名买房合同后又拒绝履行等因素,孔某应对合同的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因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孔某应按照其过错程度给予黄某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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