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合伙人共同购地建了一栋房(尚未完工),之后我俩签订了一份分配协议书,协议书中注明了其中4套房作为投资回报归我所有。而我的合伙人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这4套房其中的一套卖给了第三方。我看见了第三方与合伙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书,合同上日期是2010年3月31日,我与合伙人签订的投资分配协议是2010年4月21日。请问,这是否属于“一房多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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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一房多卖”。
但是,你作为土地及房产的共有权人享有优先权,可以要求撤销合伙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你的合伙人明显具有民事上的欺诈行为,你可以主张对方双倍返还你的投资款,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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