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Post published:2020年3月2日 Post category:司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现予公告。 打赏赞(1)微海报分享 Tags: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在下一篇文章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 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 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 你可能也喜欢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2022年5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24年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