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Post published:2020年3月2日 Post category:最新法律法规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现予公告。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 在下一篇文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你可能也喜欢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年9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020年2月28日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