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Post published:2020年3月2日 Post category:司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Tags: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在下一篇文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你可能也喜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22年5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年1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集体商标是否属于我国刑法的保护范围问题的复函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