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伊始,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着人们的方方面面,在司法领域当事人比较关心的疫情对诉讼行为有何影响?如无法及时起诉、已经受理的案件不能正常进行时怎么办?
【找律师网专家律师解读】
因本次疫情,国务院批准延长3天假期至2020年2月2日,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开庭、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全部延期。除此之外,对于涉及疫情严重地区的当事人的案件,法院可视情况决定(也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是否予以延期开展诉讼活动。
当事人因是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起诉的,根据民法总则第194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可以主张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若案件已在审理中,因是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无法按时参加诉讼活动,可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由法院决定是否延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或者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另根据民事诉讼法150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