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 Post published:2022年6月14日 Post category: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 (法研〔2000〕117号 2000年12月14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否包括人民法院制作生效的调解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对于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不能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Tags: 妨害司法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在下一篇文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你可能也喜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2022年5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22年5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