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答复 Post published:2022年6月5日 Post category: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答复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请示》(辽检发研字[1999]3号)收悉。经研究,并根据高检院领导的批示,答复如下: 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Tags: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在下一篇文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你可能也喜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2021年1月5日 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 2022年5月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