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Post published:2022年5月26日 Post category: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法函[2001]68号 2001年11月8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1〕128号《关于在绑架过程中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Tags: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在下一篇文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你可能也喜欢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2022年5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6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 2022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