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阮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Post published:2022年5月19日 Post category: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阮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法研[2009]228号 2009年12月25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2009]288号《关于被告人阮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危害预防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此复。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下一篇文章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你可能也喜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 2022年5月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版) 2022年5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2022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