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 Post published:2022年5月4日 Post category: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 (1998年11月18日) 人民检察院起诉时该犯罪企业已被合并到一个新企业的,仍应依法追究原犯罪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企业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企业,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企业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打赏赞(1)微海报分享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在下一篇文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你可能也喜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2年5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2021年1月5日 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