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Post published:2022年4月30日 Post category:司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1987年6月23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通告敦促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在下一篇文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你可能也喜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2022年5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8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