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发[202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规范量刑和量刑建议工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现将《量刑指导意见》印发你们,并从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检察院全面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量刑规范化
改革和量刑建议改革对规范刑罚裁量权,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实施《量刑指导意见》,是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统一标准尺度,精心组织实施,积极推动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深入发展,促进量刑公开公平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共同制定实施细则。《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规范、实用、符合司法实际的原则要求,共同研究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重点细化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以及罚金、缓刑的适用,确保实施细则符合相关规定,符合量刑实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2021年6月底前,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完成实施细则制定工作,经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并与《量刑指导意见》同步实施。
三、全面深入组织实施。《量刑指导意见》自2021年7月1日实施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全面实施到位,对于符合规范范围的二十三种常见犯罪的量刑,都应当按照《量刑指导意见》提出量刑建议、规范量刑,对于其他没有纳入规范范围的案件,可以参照相关量刑规范提出量刑建议、规范量刑。要正确理解和运用“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在量刑过程中坚持以定性分析为主,在此基础上进行定量分析,依法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要正确理解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情节,准确把握认罪认罚的基本内涵和不同诉讼阶段的表现形式,依法确定认罪认罚情节的适用和从宽幅度,要将宽严相济的指导原则贯穿到量刑的各环节和全过程,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切实加强培训指导,全面实施《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规范化、量刑建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加强对基层办案法官、检察官特别是新任法官、检察官的业务培训,让每一位刑事法官,检察官都掌握量刑的基本方法,切实提高规范量刑建议、规范量刑的能力和水平,确保量刑公正。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加强调研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不断总结提高,确保《量刑指导意见》全面、顺利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适时修改完善《量刑指导意见》,促进量刑规范化、量刑建议工作高质量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