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后案件管辖衔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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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后案件管辖衔接指引

为应对北京金融法院设立引起的案件管辖和相关审判业务调整,实现审判工作的平稳有序过渡,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一审案件的处理

1.一审案件管辖的处理。以当事人提交起诉材料的时间确定一审管辖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前,当事人已经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范围内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向北京市原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但尚未立案的(包括立案前委派调解),由接收起诉材料的人民法院继续处理;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由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2.协议管辖的处理。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范围内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由北京市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在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后发生诉讼的,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3.管辖权转移的处理。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后,北京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将本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移送北京金融法院或者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二审案件的处理

4.二审案件管辖的处理。以当事人提交上诉状的时间确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金融民商事案件(包括涉金融案件执行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当事人提交上诉状的时间在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后的,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提交时间在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前的,由原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多个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先提起的时间为准。

5.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发回重审再上诉案件的处理。北京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的,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后当事人又提出上诉的,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三、再审案件的处理

6.申请再审或抗诉管辖的处理。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或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以当事人提交申请再审材料或检察院提交抗诉书的时间确定管辖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前,当事人提交申请或检察院抗诉的,由原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后提出的,由北京金融法院审查处理。

7.“两类案件”申请再审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两类案件”,既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后,当事人对北京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选择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向原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四、执行案件的处理

8.执行实施案件的处理。北京市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由原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由北京金融法院执行。

当事人申请应由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涉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裁决的,以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确定管辖法院。当事人在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后提出申请的,由北京金融法院执行。

全国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当事人以财产所在地选择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北京市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区域管辖。全国其他法院因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委托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事项,由北京市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区域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金融民商事案件调解书的执行,参照上述指引处理。

9.执行复议的处理。对于涉金融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复议的,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执行复议申请材料的时间确定管辖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后提出申请的,由北京金融法院审查处理。

10.非诉行政执行的处理。对于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金融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按照第8条的规定处理。

行政机关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涉金融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不予受理或不准予执行裁定有异议,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以行政机关提交复议申请的时间确定管辖法院。在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后提出申请的,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11.督促执行的处理。对于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当事人依照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中级人民法院督促执行的,以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确定管辖法院。在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后提出申请的,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12.恢复执行的处理。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向原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由原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五、其他指引

13.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延长审限的处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第一审案件,需要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的,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前,分别报请原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后,报请北京金融法院批准。

14.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申请复议的处理。对于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等决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以当事人提交复议申请材料的时间确定管辖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后申请复议的,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15.本指引中所指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执行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以及涉金融案件、涉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裁决等案件范围,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所规定的案件范围为准。

16.本指引自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适用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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