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国内贸易局 国家林业局
关于印发《木材买卖(订货)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0〕第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贸易(物资)厅、林业(农林)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林业(森工)集团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部联合颁布的《木材购销(订货)合同》示范文本(GF—91—0105)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木材买卖(订货)合同(示范文本)》(GF—91—0104)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施行。原《木材购销(订货)合同》示范文本自2001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附件:《木材买卖(订货)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04)
二○○○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