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范国有建设川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现予印发,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国土资源部、同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CF—2008—2601)的要求,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签订的出让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