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泰垚-实习日志2021.1.18
上午:自学《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执行方面的法律法规,在第三编——执行程序中第十九章至第二十二章全部为民事诉讼执行方面的法条。
令我印象比较深刻的其中一条规定了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特殊情况应当如何处理的法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关于其他各种特殊情况,《民事诉讼法》也给予了相关规定。
下午:整理卷宗归档,今天整理了上周三位女职工案件的一审阶段材料以及一个追偿权纠纷案件的归档。
从律师那里得知有几个案件被执行人还没履行支付欠款的义务程序,这也是律师让我学习《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因,我逐一给每个被执行人打电话,其中打通的一位明确表示自己的公司已经不再运营,并且自己名下的财产已经由法院强制执行,没有剩余的偿还能力。
其余三个电话其中一个是前台电话,称自己也不知情,让我联系高层,但留下来的另外两个人电话无人接听。
被执行人拖欠时间越长,对自己也越失信,同时也承担着巨大的违约金,导致被执行款项会越来越多,如果实在没有经济能力偿还,我认为尚且有情可原。但那些明明有偿还能力缺一拖再拖的,我认为对人对己都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应及时支付欠款,免得失信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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